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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主為印尼籍,先前因假結婚來台,未取得台灣國籍,目前已離婚。日前因偽造文書而移送移民署偵辦,相關審判已確定案主及案女需遣返出境,未遣返出境之期間案主無任何收入供生活開銷,且育有一名五個月大之女嬰,生活狀況難以維持。
基金會派社工員前往了解,並發予急難救助金供案家此段期間之活開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