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8.6.7第1屆第1次董事會議訂定
99.1.9第1屆第3次董事會議修訂第二條
101.6.5第1屆第10次董事會議修訂第五條
107.3.25第3屆第9次董事會議修訂第二、五條
110.03.27第4屆第9次董事會議修正全文
第一條
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、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福添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
本會以社會福利服務為立基,以家庭服務理念為重心,增進弱勢者身心健康與福利,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措施,以幫助需要幫助的人,保障弱勢者基本生活之安全與福祉,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一、辦理兒童、少年、婦女、老人、身心障礙者、低收入戶、遊民等社會福利及家庭暴力之服務方案。
二、辦理困苦失依兒童、少年、婦女、老人、身心障礙者、遊民之服務方案。
三、辦理公私立機構、團體社會福利專業服務方案。
四、辦理經濟弱勢家庭脫困、急難救助服務方案。
五、辦理原住民福利服務方案。
六、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。
七、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社會福利事務。
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,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。
第三條
本會會址設於嘉義市東區大雅路二段285巷15號,並得視業務需要,經主管機關許可後,於國內、外設置分事務所。
第四條
本會由陳素月等人捐助現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為設立基金。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、法人、機構或團體之捐贈。
第五條
本會設董事會,置董事11人至15人,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
首屆董事,由捐助人選聘之;後屆董事,由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
本會董事相互間,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。(外國人擔任董事者,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。)
董事因故出缺時,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第六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,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:
一、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,尚未執行、執行未畢、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曾犯詐欺、背信、侵占或貪污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、執行未畢、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。
四、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尚未復權。
五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
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,不得充任本會董事,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。
董事長、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,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,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。
第七條
董事會之職權:
一、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。
三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
四、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
五、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
六、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七、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八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
九、合併之擬議。
十、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
第八條
本會置監察人1人,任期四年,由董事會選聘之,為無給職。
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,不得充任本會監察人,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,並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,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。
監察人相互間、監察人與董事間,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。
監察人任期內因故出缺時,由董事長提名,經董事會補選繼任之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第九條
本會監察人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。
二、稽核財務帳冊、文件及財產資料。
三、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章程執行事務。
第十條
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對內為董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。董事長請假、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;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,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,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。必要時,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,召開臨時會議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,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
。
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,以受一人委託為限,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。
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,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,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,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。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,自行召集之。
第十一條
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:
一、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二、基金之動用。
三、以基金填補短絀。
四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五、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前項重要事項議案,應於會議前十日,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,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
第十二條
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,由董事長提名,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,並得視業務需要置社工及行政人員(會計、出納),由執行長提名,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。
第十三條
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,並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,送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,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。
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,將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,送請監察人查核,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,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四條
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,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。
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,應以本會名義為之,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;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、監察人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。
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,以下列方式為之:
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
二、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、銀行承兌匯票、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。
三、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。
四、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,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、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。
五、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,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。
第十五條
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,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,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十六條
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財團法人法、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七條
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;修正時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