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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主於98年6月與前夫離異,於同年10月產下男嬰,因懷孕關係無工作,案主目前身體虛弱且精神不濟。
目前家中無經濟來源,僅靠案兄及案母偶爾打零工貼補家用。案兄從事工地臨時綁鐵工人,案母則有時會至餐廳幫忙洗碗。收入除生活三餐及租屋費用外,仍須負責案子之奶粉、尿布費用,目前收入入不敷出,案主擁有居家服務員證照,但目前仍處於尋覓工作階段。
基金會派社工員前往關心,並發予急難救助金扶助案主尋覓工作期間之生活及嬰幼兒開銷費用。